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監所
中華民國53年9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
    務部核定之。
    關於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
    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