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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監所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1030073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刪除第八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補償金種類分為醫療補償金、失能補償金及死亡補償金。醫療補償金指收
    容人因就醫而自付金額,但不包含自費項目。
    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死亡者,發給死亡補償金新臺幣(以下同)一
    百二十萬元;致失能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等級發給失能補償金
    ;致重傷者,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致受傷或罹病者
    ,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
    前項有二種以上情形者,得合併發給之。

  • [修正]
  •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八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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