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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
二、受刑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四、受刑人社會資源需求評估、轉介及宣導。
五、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六、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七、受刑人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之聯繫。
八、其他有關調查分類及社會工作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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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教化處遇、諮商輔導、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
三、受刑人假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之建議及陳報。
四、受刑人文康活動、體能訓練及教化獎勵事宜。
五、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
六、有關志工之引進、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演講及宗
教宣導。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
八、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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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作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五、受刑人作業之配置、調動及作業獎勵事宜。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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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刑人健康評估及健康檢查。
四、受刑人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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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監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
理。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
及保管。
四、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
五、受刑人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刑人入監、出監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簿
之編製及管理。
八、赦免、減刑之陳報及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
九、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受刑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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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四、受刑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
五、公產及公務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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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分監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之戒護。
二、管理員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受刑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刑人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搜檢。
九、其他有關分監管理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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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女監掌理事項如下:
一、女性受刑人之戒護。
二、女性管理員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女性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女性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女性受刑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女性受刑人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女性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
九、其他有關女性受刑人管理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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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監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10488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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