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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入所指導。
二、被告之生活輔導。
三、被告之性行觀察。
四、被告之文康、體能活動及其獎勵事宜。
五、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演講及宗教宣導。
七、監獄委託辦理之假釋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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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作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五、被告作業之配置、調動及作業獎勵事宜。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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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被告健康評估及健康檢查。
四、被告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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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
及保管。
四、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被告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被告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簿之
編製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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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四、被告死亡之善後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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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女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女性被告之戒護。
二、女性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女性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四、女性被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女性被告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女性被告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女性被告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八、女性被告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
九、其他有關女性被告戒護管理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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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監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10488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六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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