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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心理治療、教化及教育。
二、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
三、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
四、受戒治人康樂活動、體能訓練及其獎勵事宜。
五、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六、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技能訓練及勞動工作分配。
七、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九、監獄委託辦理之假釋相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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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門戶鎖鑰之管理及本所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
及管理。
二、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
及保管。
四、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清潔衛生事務之執
行。
五、受戒治人之身體與物品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受戒治人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
簿之編製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受戒治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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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之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戒治人健康評估、健康檢查與尿液之採集及檢驗。
四、受戒治人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受戒治人藥癮戒治。
八、受戒治人疾病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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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四、受戒治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
五、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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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監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104881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五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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