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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監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10488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與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
    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兼任或兼辦。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女所。

  • [修正]
  • 第四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諮商輔導。
    二、少年習藝之教學習藝。
    三、少年之文康活動。
    四、少年之個案調查。
    五、少年之心理測驗。
    六、少年鑑別處遇之建議。
    七、少年社會環境調查之協助。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 [修正]
  • 第五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
    二、少年之戒護安全。
    三、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四、少年紀律之執行。
    五、少年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六、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
    七、少年入所、出所登記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及保管。
    八、少年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 [修正]
  • 第六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少年之健康評估、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及衛生教育。
    三、傳染病之預防。
    四、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五、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七、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 [修正]
  • 第七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四、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修正]
  •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
    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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