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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與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
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兼任或兼辦。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女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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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諮商輔導。
二、少年習藝之教學習藝。
三、少年之文康活動。
四、少年之個案調查。
五、少年之心理測驗。
六、少年鑑別處遇之建議。
七、少年社會環境調查之協助。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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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
二、少年之戒護安全。
三、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四、少年紀律之執行。
五、少年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六、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
七、少年入所、出所登記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及保管。
八、少年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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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少年之健康評估、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及衛生教育。
三、傳染病之預防。
四、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五、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七、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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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四、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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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
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監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10488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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