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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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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監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165545號、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10800081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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