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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
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法保護
中華民國65年4月8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7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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