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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法保護
中華民國65年4月8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7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
       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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