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條
更生保護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保護人出獄前聯絡事項。
二、受保護人出獄前後教化輔導事項。
三、受保護人收容事項。
四、受保護人家屬及更生輔導員聯繫協調事項。
五、受保護人救助事項。
六、生產事業之創辦事項。
七、受保護人輔導就業、就學、就醫、安置之轉介及協助事項。
八、受保護人家庭貧困之急難救助及協助轉介事項。
九、受保護人與被害人或近鄰調解事項。
十、受保護人追蹤輔導事項。
十一、更生保護事業經費籌募事項。
十二、更生保護事業研究發展事項。
十三、其他更生保護事項。
更生保護會辦理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十
三款事項,得結合相關團體,以委託或合作方式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法保護
中華民國92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6055046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