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法保護
中華民國74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法務部法保字第107055071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四點附表一、第十三點附表五,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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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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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榮譽觀護人應就年滿二十五歲、品行端正,並接受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及實務訓練
期滿合格者遴聘之。
前項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及時數如附表一、二),檢察機關得自行或委由相關機
構、學校、團體辦理,並得分次進行;訓練期滿後發給結訓證書。
第一項實務訓練應於觀護人或資深個人榮譽觀護人指導下進行晤談、訪視等觀護實務六
個月,並通過評估考核。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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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檢察機關應發給個人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證,載明任期,以利工作之執行;另應發給
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確實登錄服務時數。
檢察機關得因個人榮譽觀護人之請求,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第一項志願服務證之格式(如附表五)由法務部統一規定。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