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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法保護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法務部法毒防字第111055072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九點至第十一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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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補助對象:
      (一)本基金以補助行政院所屬二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辦機
         關)為限。
      (二)中央主辦機關得依審查通過之業務計畫,再行補助機關、直轄
         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學校、民間團體(
         機構)或個人等辦理毒品防制工作。

  • [修正]

  • 九、專戶存儲及孳息:
      (一)受補助機關(構)對於本基金補助之款項,以設立專戶專款專
         用為原則,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二)前款受補助機關(構)未設立專戶者,除該專戶無孳息者外,
         產生之孳息應按補助比例計算繳回。
      (三)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辦理結案時一併繳回,未繳回孳息、
         其他衍生收入或無孳息者應敘明原因,違者視為未結案。
      (四)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
         ,如有專戶存儲及孳息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
         ,依本點第一款至前款辦理。

  • [修正]

  • 十、補助款之執行
      (一)受補助機關(構)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
         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二)計畫之變更:
         1.執行過程如有特殊情況及窒礙難行之處,原核定計畫不能配
          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進
          度時,應詳述理由,正式函文至本基金管理會且經核准後,
          方得辦理。
         2.計畫變更申請作業,其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
          核定計畫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及其他必要文件,應
          隨文函報本基金管理會。

  • [修正]

  • 十一、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支用單據應專冊裝訂,並依有關規定妥
          善保存與銷毀。
       (二)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時,應依中央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
          點規定,將補助款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等事項納入自行訂
          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中規範。

  • [修正]

  • 十三、考核方式:
       (一)中央主辦機關對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
          之考核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補助計畫進行稽查工作。
       (三)受補助機關(構)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
          包含申請、執行至核銷過程,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
          等。

  • [修正]

  • 十四、其他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之各補助申請案,應依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及財產管
          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所提計畫項目如係對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
          體(機構)之補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自行訂定之補
          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亦得增訂
          基金補助項目基準或相關規定。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其接受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成果報告
          、研究報告(含以調查法進行所得之相關調查資料)應檢附
          電子檔,並無條件提供本基金與中央主辦機關運用。
       (四)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相關文件、出版品、宣傳品、財產
          及非消耗品等註記:毒品防制基金補助。
       (五)中央主辦機關於完成當年度業務計畫之補助申請案審查後,
          如獲配額度尚有賸餘,得另定申請期限受理補助申請。
       (六)有關本基金之整體作業期程,本基金管理會與中央主辦機關
          應參考「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八)切實
          辦理。
       (七)對於購置之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理。
       (八)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
          理所得稅扣繳。
       (九)受補助機關(構)辦理經費結報或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支用單據及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受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形,中央
       主辦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 [附表]
  • 附件八-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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