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年○○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pdf
- 附件二-○○年○○部申請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書.pdf
- 附件三-○○業務計畫補助申請案審查意見表.pdf
- 附件四之一-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 (各中央主辦機關適用).pdf
- 附件四之二-毒品防制基金預算分配表(法務部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適用).pdf
- 附件五之一-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 (各中央主辦機關適用).pdf
- 附件五之二-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法務部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適用).pdf
- 附件六-○○年○○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報告.pdf
- 附件七之一-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各中央主辦機關適用).pdf
- 附件七之二-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法務部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適用).pdf
- 附件八-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流程圖.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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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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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本基金以補助行政院所屬二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辦機
關)為限。
(二)中央主辦機關得依審查通過之業務計畫,再行補助機關、直轄
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學校、民間團體(
機構)或個人等辦理毒品防制工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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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戶存儲及孳息:
(一)受補助機關(構)對於本基金補助之款項,以設立專戶專款專
用為原則,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二)前款受補助機關(構)未設立專戶者,除該專戶無孳息者外,
產生之孳息應按補助比例計算繳回。
(三)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辦理結案時一併繳回,未繳回孳息、
其他衍生收入或無孳息者應敘明原因,違者視為未結案。
(四)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
,如有專戶存儲及孳息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
,依本點第一款至前款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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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款之執行
(一)受補助機關(構)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
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二)計畫之變更:
1.執行過程如有特殊情況及窒礙難行之處,原核定計畫不能配
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進
度時,應詳述理由,正式函文至本基金管理會且經核准後,
方得辦理。
2.計畫變更申請作業,其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
核定計畫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及其他必要文件,應
隨文函報本基金管理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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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支用單據應專冊裝訂,並依有關規定妥
善保存與銷毀。
(二)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時,應依中央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
點規定,將補助款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等事項納入自行訂
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中規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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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考核方式:
(一)中央主辦機關對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
之考核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補助計畫進行稽查工作。
(三)受補助機關(構)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
包含申請、執行至核銷過程,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
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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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之各補助申請案,應依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及財產管
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所提計畫項目如係對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
體(機構)之補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自行訂定之補
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亦得增訂
基金補助項目基準或相關規定。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其接受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成果報告
、研究報告(含以調查法進行所得之相關調查資料)應檢附
電子檔,並無條件提供本基金與中央主辦機關運用。
(四)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相關文件、出版品、宣傳品、財產
及非消耗品等註記:毒品防制基金補助。
(五)中央主辦機關於完成當年度業務計畫之補助申請案審查後,
如獲配額度尚有賸餘,得另定申請期限受理補助申請。
(六)有關本基金之整體作業期程,本基金管理會與中央主辦機關
應參考「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八)切實
辦理。
(七)對於購置之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理。
(八)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
理所得稅扣繳。
(九)受補助機關(構)辦理經費結報或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支用單據及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受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形,中央
主辦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