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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
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觀護工作,建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
效能,以達到防止再犯之目標,特訂定本方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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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以利實習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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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檢署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除由地檢署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外,由地檢署
協調更生保護會各分會及各(縣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協助支應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法保護
中華民國87年3月27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法務部保護司法保字第1070550692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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