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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方檢察署於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體宣導法律知識時
,應加強說明本條例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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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時,應對受保護管束人積極宣導本條例有關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法保護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法務部法保字第107055067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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