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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法保護
中華民國89年10月7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法務部法保字第10400223160號書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對象
      具有政府立案學校之在學學生身分,五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為申請:
     (一)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子女,或受重傷者本人或其
        子女。
     (二)未符合前二款資格但有特殊事由者,應以專案方式,檢具相關事證,報本會核定。

  • [修正]
  • 三、經費來源
     (一)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補助款。
     (二)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
     (三)社會各界之捐助。

  • [修正]
  • 四、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一)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但延長修業年限
        、重修及補修者,不得申請。
     (二)實際繳付之就學費用逾本要點資助金額者。
     (三)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未逾六年。

  • [修正]
  • 五、審查基準及資助金額
      經本會資力審查符合者,資助金額如下:
     (一)高中職以上院校:依附表。
     (二)國中,每學期資助三千元。
     (三)國小,每學期資助二千元。
      前項資力審查基準,由本會另定之。

  • [附表]
  • 附表-高中職以上院校補助金額表

  • [修正]
  •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本人及其父母之最新年度所得、財產證明文件。
     (四)該學期繳納學雜費之證明文件。

  • [修正]
  •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五日、九月三十日前,備齊前點各款文件,向居住地之本
        會所屬分會(下稱分會)提出申請;應提出申請日期如有變動,由本會另行公告。
     (二)受理分會經查核申請書內容及應附之文件,未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
        於五日內補正。
     (三)申請人未於前二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補正者,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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