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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保防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70452774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九條條文,自107年5月25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
    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
    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委員及行政院政
      務委員。
    十、司法院大法官。
    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
    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
    十六、國營事業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相當職務。
    十七、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組成黨團之政黨負責人。
    十八、擔任前十七款以外職務,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額公有財產、國家
       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人員。

  • [修正]
  • 第九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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