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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
,受理申報機關(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
(構)保存: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
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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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82年8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18930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7901號、監察院院台申伍字第111183233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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