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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專家學者、社會
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派(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其中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機關公職人員不得少於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又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
補派(聘)情形者,亦同。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本職異動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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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法務部廉政署法授廉財字第1110500129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1年3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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