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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86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字第100070003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100年7月20日生效原名稱(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違失者,應即追究行政責任:
     (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經調查結果,
        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二)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或其外勤處、站、組受理之貪瀆案
        件,經調查結果,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三)各檢察機關受理之貪瀆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依規定予以簽
        結或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者。
     (四)各級法院受理之貪瀆案件,經審理結果,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確定
        者。
     (五)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關於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
        規定,情節嚴重者。

  • [修正]

  • 十、各機關政風機構應隨時與法務部廉政署、調查、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
      保持密切聯繫,瞭解本機關員工所涉貪瀆案件之調查、偵查或審理結
      果,隨時簽報機關長官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 [修正]

  • 十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之結果,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
       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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