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違失者,應即追究行政責任:
(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經調查結果,
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二)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或其外勤處、站、組受理之貪瀆案
件,經調查結果,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三)各檢察機關受理之貪瀆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依規定予以簽
結或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者。
(四)各級法院受理之貪瀆案件,經審理結果,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確定
者。
(五)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關於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
規定,情節嚴重者。 - [修正]
-
十、各機關政風機構應隨時與法務部廉政署、調查、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
保持密切聯繫,瞭解本機關員工所涉貪瀆案件之調查、偵查或審理結
果,隨時簽報機關長官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 [修正]
-
十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之結果,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
部廉政署。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86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字第100070003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100年7月20日生效原名稱(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注意事項)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