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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
調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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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風機構應按本機關之組織型態、業務特性與需要或依有關法令規定,會同業務相關單
位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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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風機構應結合本機關環境狀況、業務特性、員工需要等,配合實際發生案例,以生動
、活潑、柔性、自然方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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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之內容如下:
(一)公務機密維護相關法規。
(二)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公務機密維護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相關案例、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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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政風機構應會同業務權責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作業原則如下:
(一)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二)根據狀況研判,研擬檢查計畫,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事項研提書面報告,簽報機關首
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綜整執行成效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四)政風機構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機關業務需要或實際狀況,隨
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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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政風機構對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即密報機關首長,另逐級陳報上級政
風機構。
(二)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構處理,並副陳
法務部廉政署,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認為涉及行政責任者,經主管機關政風機
構審查後,簽報機關首長追究其行政責任,並將行政懲處結果循政風體系層報法
務部廉政署;涉及刑法瀆職章節之洩密情事者,報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
函送法務部廉政署立案偵辦;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依貪瀆案件處理。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機構應經機關首長
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
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82年2月4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040701738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至第五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並自104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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