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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86年10月8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法務部法授廉字第104070164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並自104年10月16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為貫徹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
      之預防」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一般危安狀況:各機關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應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置
        ,另以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重大危安狀況:
        1.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
         ,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於一小時內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
         方式(輔以電話確認)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並儘速書面陳報
         ),另續報後情。
        2.事件結束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將全案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結果,深入
         調查、研判、分析、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及追究責任等陳報。
     (三)危安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三點(一)、(二)之一般危安狀況通報
         程序、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將面對危安狀況機關之
         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
     (四)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迅速通報調查單位
        參處。
     (五)災害防救狀況:依本要點第三點危安狀況之通報(一)、(二)通報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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