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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86年10月8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法務部法授廉字第1040701642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並自104年10月16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為妥適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各機關遇有一般單純、和平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機關首
        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外,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1.各機關有大型聚眾、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法之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
         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察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
         理外,應於一小時內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輔以電話確認)通報上級政
         風機構及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並儘速書面陳報),另續報後情。
        2.各機關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事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
         指示,針對事件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結果,深入檢討後陳報。
     (三)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一)、(二)之一般陳情請願
         事件、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將面對危安狀況
         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
     (四)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迅速通報調查
        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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