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81年10月19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法務部法政字第1001107733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00年7月20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政風機構協助各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規劃及執行選舉專案維護計畫,具體作
      為如下:
     (一)選務單位安全維護:
        選務單位係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之選務作業中心或其它以任
        務編組方式辦理選務之單位。
        1.協調選務單位加強門禁,並與警察機關聯繫支援,必要時派設駐警二十四小時值
         勤,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2.協調選務單位針對各項器材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隨時詳加檢視,並
         妥善保管,嚴防外力破壞。
        3.協調選務單位與各投開票所保持密切聯繫,對通信資訊設備,指定專人維護,確
         保投開票日之聯繫及電腦計票作業順暢。
        4.協調選務單位針對緊急照明及消防設備,事前應詳加檢視,確保正常使用。
        5.協調選務單位在受理候選人登記及抽籤作業期間,應全程錄影監控,實施門禁管
         制;並請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加派警力駐守會場,加強周邊巡邏,妥處偶突發
         狀況。
        6.視必要先期協調選務單位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預作狀況研判及模擬因應方案,遇
         偶突發狀況,即時通報反映處理。
     (二)選票安全維護:
        1.選票印製:
         (1)協調選委會與相關單位對參加投標廠商事先查核廠商信譽及公司營運狀況等相
          關資料。
         (2)協調選委會與警察機關對承印廠商員工與選務工作人員辦理查核。
         (3)協調監察小組(本小組之功能定義與組成程序,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
          二條規定)對於製版、排版、校對之過程應確實監督。
         (4)印製期間,視需要得應選委會要求派員協助監督。
         (5)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工作場所做好門禁管制措施與設施安全維護部署。
         (6)協調選委會要求選務人員查核選票印製、破損之數量,並核對所用紙張及印刷
          機、套印機上計數器之數字,確實掌握選票數量。
         (7)協調選務單位對預備選票確實依照規定保管。
        2.選票包裝、點領、分發、運送、保管:
         (1)協助選務單位確實監督選票之包裝、點領、分發、運送。
         (2)協助選委會對選票包裝、點領、分發時監督有無異狀,如發現有異狀時,應迅
          速反映處理。
         (3)協調(助)選務單位對選票包裝、點領、分發、運送、保管等工作,對有關人
          員應事先實施講習,嚴防意外事件發生。
         (4)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選票在印製及存放場所、選委會、作業中心時,應
          確實保管及警戒。
     (三)投開票所安全維護:
        1.協調(助)選委會辦理選務人員任務講習與狀況推演,要求主任管理員、主任監
         察員確實督促選務工作人員提高警覺,嚴防意外事故。
        2.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加強投開票所電力設備及相關設施安全維護措施。
        3.協助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派員護送選票至各投開票所,並維持秩序及安全;開
         票結束後協調警察機關護送選票至鄉(鎮、市、區)公所轉送選委會統一保管。
     (四)資料蒐處及反映:
        1.蒐報選票印製場所門禁管制及設施安全維護缺失資料,並提供權責部門改善。
        2.蒐報選票印製、運送、保管等作業流程中有關安全維護缺失資料,提供有關單位
         參處。
        3.蒐報投開票所發生縱火、破壞、冒領、偽投、攜出、流失等足以影響選票安全之
         資料,提供有關單位參處。
        4.投開票日當天政風機構人員應與同級選務單位及上級政風機構保持密切聯繫,隨
         時反映或處理偶突發狀況,並協調各相關部門加強機關設施維護措施,確保機關
         安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