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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稱之「本機關」,
依本部組織法、本部廉政署組織法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係指各職缺任免
之權責機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90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法務部法授廉字第1040402211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04年10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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