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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82年8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法務部廉政署法廉字第1120500247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貳、個別事項
      一、凡在中華民國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
        申報表基本資料欄;未領國民身分證者,申報人應填寫居留證統
        一證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填寫國籍及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應填寫「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中基本資料欄
        ,應填寫機關地址。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除機關地
        址外,並應填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建物」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土地不論其地目為何,均應申報。申報時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
        本確實填寫「地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
        )○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房屋已登記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建號」、「
        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鎮、市)○
        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
        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未登記者,應填寫門牌號碼
        或稅籍號碼,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
        停車位具獨立之所有權狀者,應依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確實填寫
        「建號」、「面積」及「持分」。例如:「○縣(市)○區(鄉
        、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建物及其坐
        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及「土地」欄。
      四、「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
        、舢板等而言。
      五、「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車、貨車,並包
        含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與電動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
        出馬力逾四十馬力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
        踏車。
        「汽缸容量」應參閱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引擎
        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六、「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而言。
      七、「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八、「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
        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
        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
        (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
        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
        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
        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幣八十萬元,其配偶乙有合作金庫銀
        行綜合存款新台幣六十萬元及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
        ,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
        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甲及配偶乙因各自名下之存款總額均
        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準,故甲、乙名下所有之存款均須
        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申報標
        準,即不必合併申報。
      九、「有價證券」指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
        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
        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例:某甲有「嘉裕」
        股票五萬股計新台幣五十萬元、「寶來一」債券一張計新台幣十
        萬元、保德信科技島基金一萬單位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福雷
        電」存託憑證一萬單位計新台幣十萬元、「群益B2」認購權證十
        萬單位計新台幣三萬元、「國泰R1」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一
        萬單位計新台幣十一萬元,合計其有價證券類總額為新台幣一百
        零九萬元,業達該類應申報之標準新台幣一百萬元,故某甲須就
        全部之有價證券為申報。
      十、「股票」包括上市(櫃)及其他未上市(櫃)之股票。
        股票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十一、「存託憑證」指股票發行公司委託國內外存託機構在市場發行
         ,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所保管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
         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二、「認購(售)權證」指投資人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履
         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之特定股票,或以現金
         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認購(售)權證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三、受益證券可分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
         證券。
         所稱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資(資產
         )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
         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所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
         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
         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
         所稱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發行,
         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
         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
         算。
      十四、「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一年之短
         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
         時之實際狀況訂定。「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
         憑證,由發行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
         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負擔債務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
      十五、「基金受益憑證」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資信託公司管理
         投資,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
         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十六、「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指本說明貳、各別
         事項第十至十五點以外之有價證券。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
         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
         價額計算。
      十七、「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
         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保險、高爾夫球證及會員
         證、植栽、虛擬資產等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
         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交易契約。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
         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
         之交易價額計算。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所核發該類證書記載內容填寫。「結構性(型)商品」(包
         括連動債)價額計算方式,以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十八、「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
         險契約類型、契約始日、契約終日。
         「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
         」之保險契約類型。
         「儲蓄型壽險」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
         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
         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投資型壽險」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
         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年金型保險」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
         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
         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
         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契約始日」指保險契約生效日,即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
         定應負保險責任之起日;「契約終日」指保險契約到期日,即
         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應負保險責任之終日。
      十九、虛擬資產指依洗錢防制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所稱之虛擬通貨。
         虛擬資產應申報名稱、所有人、單位數(顆 /件)、存放機構
         (錢包廠商)、帳戶名稱、取得(投資)原因及新臺幣或折合
         新臺幣交易價額。
         單位數指持有虛擬資產之單位,例如顆、件。
         虛擬資產有存放機構(錢包廠商)者,指存放該虛擬資產之機
         構(錢包廠商),有數個存放機構(錢包廠商)者均應申報。
         帳戶名稱指為取得(投資)虛擬資產申請註冊之相關帳號或其
         他資訊,有數個帳戶名稱者均應申報。
         取得(投資)原因指取得(投資)該虛擬資產之原因。如係多
         次分批取得(投資)者,應申報多次分批取得(投資)之原因
         。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指該虛擬資產於申報日之當日平
         均交易價格。
         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
         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
         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
         ,無須申報。
      二十、「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
         備轉金;「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
         、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申報人負有債務者,應依申報日實際債務餘額申報。
      二十一、「事業投資」指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
          、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
          事業投資以申報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二十二、申報人於申報財產時,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
          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
          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
          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
          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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