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廉政肅貪業務執行成效,並統合本部廉政署與各級檢察
署之聯繫協調,以提升貪瀆犯罪偵辦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二、本部得自各級檢察署遴選具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並熟稔貪瀆及相關犯罪偵查實務之資
深績優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下列肅貪業務:
(一)貪瀆犯罪之法律諮詢。
(二)指導肅貪案件之期前蒐證事宜。
(三)指揮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進行貪瀆案件之犯罪調查。
(四)本部廉政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時之協調整合。 - [修正]
-
三、各級檢察署接獲本部廉政署函請指揮偵辦案件,除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
要點」編號立案,並分案由該署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偵辦。派駐檢察
官除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等規定指揮偵辦案件,並應適時層報所屬檢察署檢察長。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070401856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三點,並自107年7月25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