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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政風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070401856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三點,並自107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廉政肅貪業務執行成效,並統合本部廉政署與各級檢察
      署之聯繫協調,以提升貪瀆犯罪偵辦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二、本部得自各級檢察署遴選具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並熟稔貪瀆及相關犯罪偵查實務之資
      深績優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下簡稱檢察官),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下列肅貪業務:
     (一)貪瀆犯罪之法律諮詢。
     (二)指導肅貪案件之期前蒐證事宜。
     (三)指揮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進行貪瀆案件之犯罪調查。
     (四)本部廉政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時之協調整合。

  • [修正]
  • 三、各級檢察署接獲本部廉政署函請指揮偵辦案件,除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
      要點」編號立案,並分案由該署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偵辦。派駐檢察
      官除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等規定指揮偵辦案件,並應適時層報所屬檢察署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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