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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調或兼職檢察官在借調或兼職期間應服從調用機關長官之命令。其考評、獎懲依法官
法及其施行細則、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差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
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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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調或兼職檢察官仍保留原職,其年資、俸級、待遇、職務評定、陞遷,均依檢察官有
關規定辦理,不受借調或兼職之影響。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人事
中華民國79年9月14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法務部法人字第1010813078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八點,並自101年10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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