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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應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甄選醫事人員作業需要,
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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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醫事職務出缺擬辦理內部甄審或外補甄選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層報
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權責機關或授權各機關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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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訂甄選作業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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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人事
中華民國92年11月7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法務部法人字第095130464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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