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條
學員入所前,得申請住宿。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所核准者,得於入所後申請。
- [修正]
-
第七條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 證明之文件向本所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所 報到。 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受訓資格。 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本 所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 [修正]
-
第十八條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一類、第二階段擬判測驗有三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一階 段及第二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科目或第四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二分 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二、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 四、依學員獎懲要點受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 五、依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請假、曠課達應予廢止受訓資格之時數。 六、重訓後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應予重訓之情形。 七、第七條第二項之情形。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所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8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812665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