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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由本學院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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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於本學院其他職前訓練班別準用之。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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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訓所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8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80850661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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