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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法律課程考試及第三階段擬判測驗不及格者得補考,其餘考試科目 不得補考。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六十分計算。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 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 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而可 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者,不在此限。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因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 者,得補考一次,補考後及格者以六十分計算。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85年3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070201256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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