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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11020077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九十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法律課程考試及第三階段擬判測驗不及格者得補
      考,其餘考試科目不得補考。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因
      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
      九十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與其他不可歸責於學
      員之事由而可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者,不在此限。改期測驗以一次
      為限,因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一次,補考後及格者以六
      十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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