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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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講義、卷宗型式區分紙本與數位化電子檔2種類型。
紙本講義於法律實務相關課程提供學員使用,紙本卷宗之提供以習作
、情境教學與擬判測驗等課程為原則。
講義數位化電子檔於取得講師授權後,上傳無紙化教學系統與資料檢
索系統,卷宗數位化電子檔經加密與權限設定限制列印及使用期限後
,上傳資料檢索系統,提供學員研究之用。
紙本講義、卷宗之分發及歸還,由教務組通知學藝委員至講義室領取
或歸還。 - [修正]
-
十三、課程進行中,遇教學系統或教學設備故障,教室資工委員應負責故
障排除或通知秘書室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070201072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第十三點(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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