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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12020090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至第十一點(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九十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學員應依本學院指示,在試題及試卷指定之位置上,書寫或繕打姓名
      、學號。
      試卷內除抄寫試題及解答內容所必需之文字、符號外,不得塗寫其他
      任何文字或符號。
      學員使用電腦應考,僅限開啟本學院提供之試卷檔案作答,未經許可
      禁止連線網路或以其他未經許可之方式為擷取、複製及蒐集之行為,
      如有違反視同舞弊,經試務人員發現制止,應即停止作答,離開試場
      。

  • [修正]

  • 五、除考試必需用品及經指定之電子檔案、用具或參考書籍外,未經許可
      ,不得攜帶其他參考書籍、電子檔案、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
      足以影響考試公平、妨害試場秩序之物品進入試場。

  • [修正]

  • 七、考試時,未經試務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試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
      得再行入場。
      經同意後暫離試場,僅得依試務人員指定方式前往指定處所,在同一
      時間以一人暫離試場為原則,並不得攜出試題及試卷,且應迅速返回
      試場,不得在外逗留或使用電話或網路或從事其他未經同意之行為。

  • [修正]

  • 八、考試時間結束,應即停止作答,並將試題連同試卷繳交。
      學員使用電腦應考,應於考試時間結束前,將試卷檔案依指定檔案類
      型及名稱儲存於電腦指定資料夾;考試採收繳紙本試卷方式,應於考
      試時間結束前傳送試卷至指定印表機列印紙本,並將試卷繳交。
      未依第一、二項之規定繳交試卷者,除不可歸責學員之事由外,該科
      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提前完成作答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 [修正]

  •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扣該科考試成績五至二十分:
      (一)違反本守則第四點第一、二項及第五點至第七點之規定。
      (二)應停止作答未立即停止,經試務人員制止。
      (三)停止作答後,於繳交試卷前為增刪修改之行為。
      (四)試卷繳交後,因可歸責學員之事由,而致有試卷缺漏之情形,
         嗣經同意補正。
      (五)未繳回試題或將試題攜離試場之行為。但經試務人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六)其他未依試務人員指示之行為。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其增刪修改部分,不列入評分範圍。

  • [修正]

  • 十、考試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行為,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算。

  • [修正]

  • 十一、考試中,如遇有地震、火災、停電或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應聽候
       試務人員之指示,不論試卷已否作答應一律置於桌上,不得攜出或
       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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