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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050000123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七十五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50001256號函同意備查)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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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學員於應試時間前或鈴聲響時,應即進入試場就座,靜候分發試卷試題,逾十五分鐘尚
      未進入試場者,不得參加該科考試。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繳卷離場。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學員考試得准入場、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得由
      本學院變更之。

  • [修正]
  • 三、學員應自行檢查試卷及試題之科目、卷宗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告知試場試務人員處
      理。

  • [修正]
  • 四、試卷內除抄寫試題及解答內容所必需之文字、符號外,不得塗寫其他任何文字或符號,
      違者不予計分。
      學員使用電腦應考,僅限開啟本學院提供之試卷檔案作答,禁止連線網路或其他未經許
      可之方式為擷取、複製及蒐集之行為,如有違反視同舞弊,經試務人員發現制止,應即
      停止作答,離開試場。

  • [修正]
  • 五、除考試必需用品及經指定之電子檔案、用具或參考書籍外,未經許可,不得攜帶其他參
      考書籍、電子檔案、行動電話或足以影響考試公平、妨害試場秩序之物品進入試場。

  • [修正]
  • 六、學員在考試開始後,不得相互交談或左顧右盼,如有疑問,應先舉手發問;繳卷後,應
      儘速離開試場,禁止喧嘩、擾亂試場秩序。

  • [修正]
  • 九、考試時間結束或鈴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將試題連同試卷一併繳交。學員使用電腦
      應考,應立即傳送試卷至指定印表機列印紙本,並在右下角簽名確認後,繳交試務人員
      。因故意未即時繳交試卷者,俟試務人員離開試場後即不得再行補交,該科目成績並以
      零分計算。
      前項情事因過失者,即時補交後,扣該科成績十至二十分。
      提前完成作答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扣該科考試成績五至二十分:
     (一)應停止作答未立即停止,經試務人員制止。
     (二)停止作答後,於繳交試卷前為增刪修改之行為。
     (三)試卷繳交後,因學員個人之疏失,而有試卷內頁缺漏之情形,嗣經補正。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其增刪修改部分,不予計分。

  • [修正]
  • 十、考試中,如有舞弊行為,經查獲者,除該科成績按零分計算外,並依學員獎懲要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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