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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80300102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八十三次會議通過)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學員獎懲考評會由主任秘書主持,應有各組組長、導師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其評定
      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函請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由
      院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
      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
      獎懲考評會之決議,應送請院長核定。
      獎懲考評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或通知受處分學員及該任學員長、副學員長列席
      。
      前項學員代表為受處分人時,則由學藝委員推派一人擔任之。
      為表決時得請列席人員先行離席。
      會議中之發言,與會人員均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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