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退訓:
(一)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教輔小組
退回原單位。
(二)受訓期間因刑期因素無法結訓者,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
後予以退訓。
(三)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階段考平均分數未達60分者)無法跟上
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於第一次階段考後兩週內提報教輔小
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四)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
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五)訓練期間曠課半年期達一個月,一年期達二個月者,得予以退
訓。
(六)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教輔小組
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七)訓練期間違反監規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
並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89年10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泰源監作字第1120700155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