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二、得核減課程者如下:
(一)精神耗弱、智能低下及行動不便之收容人:具有相關證明或本
監衛生科醫師證明者或由教輔小組經一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
情有必要者。
(二)患有隱性疾病之收容人:具有最近三個月內該疾病之公私立醫
院診斷證明或本監衛生科醫師證明者。 - [修正]
-
六、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03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泰源監作字第1120700154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六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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