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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泰源監總字第1120400776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至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職務宿舍申借暨管理須知)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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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本須知所稱宿舍所在位置與戶數:
      (一)臺東市區:計有多房間職務宿舍 15(其中3戶暫時規劃為單房
         間職務宿舍9間)。
      (二)行政區:計有多房間職務宿舍9戶。
      (三)戒護區:計有單房間職務宿舍23戶。

  • [修正]

  • 四、職務宿舍申借須填列宿舍申請單(詳附件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應另填具積點表(詳附件三)並檢附
         戶口名簿。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之核借,由總務科依據申請表及積點表,會同
         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申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登記
         冊內(詳附件四),以積分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
         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典獄長核定後,作為借用
         宿舍之依據。
      (三)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數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
         時,應重新依照規定辦理申借手續。
      (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二點第二款規定
         情形,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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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借用宿舍經核定後,財產管理人員於二日內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詳
      附件五),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15日內與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
      (詳附件六)、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
      報典獄長核准延期遷入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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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廢止或管理機關變更。
      (四)因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宿舍使用、管理有特別考量,機
         關需終止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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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詳附件九
       )送請總務科核簽,經典獄長批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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