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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教字第1030001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公務人員暨保障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30008424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七十三次會議同意追認)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學員使用本學院提供之電腦應考者,須於考試前二十分鐘進入指定試場並依排定座位入
      坐,預先熟習電腦系統操作,如遇有任何問題,應即向試務人員請求協助排除。考試開
      始後,學員應自行排除有關電腦使用或系統操作問題,因此導致之延誤,不得要求延長
      該科考試時間或另行補考。但因不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六、學員使用電腦應考,僅限開啟Word文件視窗作答,禁止連線網路、或利用電腦原儲存之
      檔案、資料、或其他未經許可之方式為擷取、複製及蒐集之行為,如有違反,經試務人
      員發現制止,應即停止作答,離開試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依本學院相關規定議
      處。

  • [修正]
  • 九、考試時間結束或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親至指定印表機處列印答案卷紙本,自行確
      認答案卷封面上之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告知試務人員處理,於完成裝訂並在右
      下角簽名確認後,繳交試務人員。
      提前完成作答者,準用前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節輕重扣該科考試成績五至二十分:
     (一)應停止作答未立即停止,經試務人員制止。
     (二)停止作答後,於繳交答案卷前為增刪修改之行為。
     (三)答案卷繳交後,因學員個人之疏失,而有答案卷內頁缺漏、漏未書寫姓名、學號之
        情形,嗣經補正。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其增刪修改部分,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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