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3001297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九點至第二十一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103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
         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3.另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略以:「……三、有關考
         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
         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
         ,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
         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 103年司法
         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分配訓練期間,依法務部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
         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
         理。
        4.第 1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
         辦理。
     (二)102 年(含)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
         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
         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
         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
        2.前目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
         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
         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3.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所揭同年 1月22日修正公布
         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4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員倘因「
         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
         考試法第 4條第3款、第4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
         限於「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

  • [修正]
  •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保留期限屆滿前,
        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
        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
        請書,並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
        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
        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
        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
        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修正]
  •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元。但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日內至請證資
         訊管理系統(置於http://www.csptc.gov.tw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
         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受訓
         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本學院人事單位確認
         繳款。
      (四)本學院確認受訓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
         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法務部。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練期間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
         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修正]
  •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學院函報法務部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
          及經申請未准而逾期未報到,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受訓人員依第18點第(二)款規定申請重訓經同意後,逾期未參加重訓。
         3.依第18點第(二)款規定申請重訓人員經重訓後,仍有第18點第(一)款情形
          之一。
         4.受訓人員缺課、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假或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等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
         5.曠課合計逾20小時。
         6.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輔導員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
          具體事證。
         7.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
         8.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9.關說案情。
         10.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11.課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12.受訓人員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13.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
         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2.依第18點第(一)款所定學業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同點第(二)款所定期限內
          申請重新訓練。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21點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 [修正]
  •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報經本學院報請法務部函
          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因前款事由或公假致請假日數合計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
          練。
       (三)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
          1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本學院報請法務部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一)款第13目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
          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
           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五)依前 4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日內向保訓會申
          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
          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