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42160762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訓練時間
      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為期9個月。

  • [修正]
  • 六、訓練課程
     (一)第1階段:在本學院研習。自 105年3月1日起至同年7月10日止,於本學院研討最新
        法律理論及實務技巧,分為三大部分:
        1.法律暨實務課程:著重檢察事務官之辦案偵查技巧及專業知識,課程包含偵查計
         畫之擬定、搜索、扣押、勘驗、跟監、通訊監察、詢問實務及卷證整理分析等,
         並給予學員模擬演練之機會。
        2.輔助課程: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專業法規,以提昇輔助檢察官之職能。
        3.一般課程:加強受訓人員司法倫理、公務人員核心價值概念與人文素養及安排參
         訪課程。
     (二)第2階段:自 105年7月11日起至同年11月13日止,至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實務見習。
        本階段之實施,學習案件件數,至少為閱卷 130件、詢問見習10件、擬作30件、蒞
        庭見習 5件、搜索或扣押見習2件、勘驗見習2件、相驗見習4件、解剖見習1件,其
        餘另依本學院檢察事務官第18期第2階段學習計畫辦理。
     (三)第3階段:自105年11月14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返回本學院綜合研習。課程如下
        :
        1.一般課程:藉由辦案心得之專題演講,並經由實務座談及學習心得座談,藉以提
         昇受訓人員之專業知能。
        2.結業式。
     (四)本訓練第1階段及第3階段各課程細目,另依課程總表規定辦理。

  • [附表]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檢察事務官訓練班第18期第2階段學習計畫

  • 課程總表

  • 附件1-檢察長評定學員學習成績考查表

  • 附件2-兼任導師評定學員學習成績考查表

  • 附件3-檢察官指導學員學習成績考查表

  • 附件4-學員學習實務成績考查總表

  • 附件5-學員學習週報表

  • 附件6-學員第2階段赴檢察署學習心得週記

  • [修正]
  •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訓練成績項目及配分:受訓人員總成績,按其「品德學識成績」及「學業成績」
         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1.品德學識成績:20%,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包括依上開第13、14、15、16點
          之規定所實施之品德學識成績評量。
         2.學業成績:80%,考核項目分為第一階段「課程考試成績」及第二階段「學習
          成績」,課程考試成績占學業成績80%,學習成績占學業成績20%。「學習成
          績」考核項目再分為「學習實務總成績」及「學習文書擬作成績」,學習實務
          總成績占學習成績之80%,學習文書擬作成績占學習成績之20%。
      (二)成績計算:
         1.「課程考試成績」、「品德學識成績」、「學習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分為
          滿分,60分為及格。
         2.「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方式及加、扣分之標準,悉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
          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課程視需要舉行課程考試,其中 9至11科由本學院院長核定為重
          點課程考試科目,於開訓時公告,其他課程考試科目於考試前 1週公告,考試
          採筆試方式實施之。
         2.課程考試不及格科目未達5科以上者,各科均得補考1次,補考後及格者以60分
          計算。
         3.受訓人員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80%計算。因事假以外之
          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60分部分以90%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
          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學員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請公假缺考而補
          考者,不在此限。
         4.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課程考試成績
          定其名次;課程考試成績相同者,以品德學識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
          ,並列同一名次。

  • [修正]
  • 十八、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一)受訓人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重訓:
         1.課程考試不及格,無故不參加補考;或有2科以上經補考1次仍不及格者。
         2.課程考試超過5科不及格者。
         3.學習成績不及格者。
      (二)受訓人員有前款情形時,由本學院函陳法務部轉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核定為
         成績不及格者,得於 1個月內向法務部申請並經函轉保訓會同意辦理重訓;重訓
         以 1次為限,並應自費參加另期全部階段訓練。
      (三)「品德學識成績」經本學院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
         評定不及格者,由本學院函陳法務部轉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1條規定
         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