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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9030010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並自109年3月10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或其他經本學院同意者,得向本學院申請借用如附
      件一所列之場地。

  • [附表]
  • 附件一-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借用場地及收費標準表

  • [修正]

  • 四、本學院場地之申請、取消及變更借用方式如下:
      (一)申請借用:除有急迫情形外,應於預定借用日十五日前,以書
         面向本學院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取消或變更借用:除因天災、事變及其他可歸責於本學院之事
         由致場地無法借用外,未能於核准時間借用場地,應於原核准
         申請借用日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借用時
         間或場地。
      (三)前述情形,如遇申請借用時間或場地與本學院用途有衝突,或
         因故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時,本學院得視場地借用狀況
         ,要求借用單位配合取消、變更或另覓他地點舉行。

  • [附表]
  • 附件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場地借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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