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六、養成教育課程: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包括一般課程、司法實務課程、
專題課程及輔助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一般課程:包含有司法官課程體系及重點介紹、司法環境與司
法倫理、人文素養、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性別平權、性別主
流化及其落實(數位學習課程)、司法人權系列等相關課程,
藉由基礎課程之實施,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與塑造司法
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其範圍涵蓋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
倫理規範、司法與媒體互動座談、人文素養、壓力調適及情緒
管理、學員自治、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弱勢關懷、性別平等
、體育活動、學員交流活動、家庭日、性向測驗與解說,以及
導師時間【含認識環境、訓練法規解說、司法倫理之培養、司
法官執行職務行為規範、藝文活動等,並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
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講述時數,供彈性
運用,或針對當前社會矚目、批判議題,安排專題演講,以補
課程之不足;並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構)參觀訪問,以增廣
見聞,並加強人文教育、社會關懷,以開拓視野,俾符合各界
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二)司法實務課程:有關民事、刑事及檢察等三部門實務課程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係以
第一審之檢察(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及民事、刑事審判實務
為範圍,課程包括各項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
講評、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之撰寫、民事、刑事、檢察各項
實務運作之練習(如裁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
權之行使、羈押具保之決定、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
,均以實際案例為教材,依案件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
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辦或審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
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務使學員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
貫通。學員除須學習撰擬民事、刑事、檢察書類外,並有民事
、刑事、檢察情境模擬教學與實務案例演練,以及偵審實務加
強等課程,並擇定重要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三)專題課程:鑒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且通過嚴格
之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
授國家考試科目及大學法學教育已研修之民事、刑事及檢察等
相關理論課程,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與學員
討論,其範圍涵蓋憲法訴訟、民事法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
法專題、家事與少年事件法專題、國家安全、財經金融專題、
智慧財產權專題、法醫學專題、公共工程專題、網路與資訊專
題、國際相關專題等相關課程,俾增強學員認定事實、正確適
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且部分課程採群組教學,
由法學界與相關專業領域之實務界講座分別從理論與專業實務
領域著眼,同時教學,相互激盪,激勵學員參與思辨,啟發學
員獨立思考能力,開展視野,增進事實判斷能力,並擇定重要
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四)輔助課程:除開設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司法人權系列等相關
課程,使司法官學員對司法制度與政策、以及人權保障概念之
認知外,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
程,藉以輔助並加強司法官分析問題、閱讀評論、傾聽與溝通
表達、卷證分析與應用、多元文化認識與國際交流、司法鑑識
與鑑定、電腦應用等專業技能,以加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
可能涉及之專業知識。 - [修正]
-
七、實施方式(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共二十八(二十七)週: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止(扣除春節假日實際授課為二十
七週),學員在本學院或遠距線上接受基礎與各類專題講習及
檢察、民事、刑事等司法實務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
(二)第二階段共六十四週:
1.自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四月九日止,共四
週,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2.自一百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六月二日止,共六十
週,學員分配至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矯正署所屬監獄、
看守所、戒治所、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殊(專業)
法院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及矯正等業務。
(三)第三階段共十二週又三天: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一百十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學員回本學院或遠距線上接受實務綜合
研討、擬判測驗及分科教育等。 - [修正]
-
八、實施方法:
(一)第一階段:
1.為瞭解學員之體格與健康狀況,並確認有無不得參加司法官
訓練之事由,於學員報到十五日前繳交依「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七條檢查項目規定之體格檢查表,報
到後開始安排性向測驗、導師時間、學員交流活動、家庭日
、藝文活動、體育康樂等課程,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
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為訓練做好準備,發揮潛移默化之功
效。
2.為配合本期訓練計畫排定民事、刑事及檢察實務課程之實施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規
定,由學院擇定民事、刑事及檢察三部門實務課程召集人,
再由召集人依實務主題規劃各若干位講座。開始前各部門先
行規劃其教學方式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編排與講
授能有系統且力求周延,民事、刑事及檢察三部門並有導師
二至四人輔助教學事宜。上課期間均酌留「研習時間」,俾
使學員有充分時間思考、研究或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書
類之習作亦安排於「研習時間」實施,學員可參閱書籍、範
例,互相研討,並由導師從旁指導。擬作之書類,由導師詳
加批改,送請講座核閱與講評指導,導師亦得助講。
3.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
理論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二)第二階段:
1.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
之流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
力,俾能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司法官第六十三期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
之規定,徵詢財政稅務、金融管理、工商經濟、工程建設、
司法警政、環境保護、律師業務、非政府組織、醫療鑑定、
智慧財產及地方制度等各類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提供學習名
額,並擬訂學習要領及訂定學習日程表等,具體規劃相關執
行細節,學員須前往二個行政機關或相關機構學習各種不同
類別之行政事務,以增加學員之歷練。
2.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選擇適合
學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各該法院、檢察
署聘請在職法官、檢察官各一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
學員學習事宜。為激勵學員學習精神及協助學員瞭解院、檢
各事務學習狀況,解決院檢學習期間之各項問題,學院將擇
適當時機訪視學員並實施學習心得報告考評,學員於各部事
務學習結束後亦須返回學院接受書類寫作考評,俾利深化實
務學習經驗為其司法核心專業職能。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
檢各項審檢事務學習結束後,由本學院洽請法務部矯正署安
排學員至監獄、看守所及戒治所見習。為使學員實地瞭解上
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殊(專業)法院之機關運作、業
務職掌及案件處理流程等事務,本學院得擇定相關法院、檢
察署,提供學員學習,並由各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職法官
、檢察官一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學員於機關學習各
項事宜。
(三)第三階段:
1.學員返回本學院或遠距線上接受輔助與偵審實務加強課程、
裁判書類講評、實務綜合研討課程與擬判測驗及講解課程,
強化與提升核心能力,書類講評與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
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以加強書類寫作之
績效。
2.學員分發後依其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接受分科教育,加
強其處理實務之能力,為到職前之準備。
3.導師並對學員於第二階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學習
中尚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法官
之職務。如有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殊(專業)法院
學習疑惑,適時反應司法實務講座於課程期間予以適當輔導
。 - [修正]
-
二十、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司法官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
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
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學業成績與品德學
識成績均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
(三)成績計算:
1.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2.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
學業成績考查要點」考查核算,分下列二類:
(1)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五。其中第一階段擬判測驗占
百分之十五,司法實務課程講座評價占百分之二,隨堂
考試科目占百分之四,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占百分之
二十,第三階段擬判測驗占百分之十五,口試占百分之
九。
(2)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其中院、檢學習所評分數
占百分之十八,第二階段書類寫作考評占百分之十,院
、檢學習心得報告占百分之五,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
習所評分數占百分之二。
(3)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
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第三階段訓練期間舉行口試。
(4)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A.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B.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
格。
C.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為不及格
,其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
D.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5)上述A.、B.及D.前項各款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
目三分之一者,得予補考一次。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
後仍有不及格者,應予重新訓練。
(6)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六十分計算。因事假申請改期
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因事
假以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
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
產假與其他不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而可請公假,申請改
期測驗者,不在此限。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因改期測
驗而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一次,補考後及格者以六十
分計算。
3.品德學識成績之之計算方式及加、扣分之標準,悉依「法
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守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
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
官學員獎懲要點」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
注意事項」辦理。
4.訓練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
,以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定其名次;第一階段法律
課程考試成績相同者,以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定其名次
;如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抽籤決定之。 - [修正]
-
二十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於保訓會培訓
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之訓練成績清冊
,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
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練期間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
考試及格證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司訓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10010744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