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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涉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請該管
檢察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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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63年9月19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10020043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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