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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三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五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文
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勞動部、農業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
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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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會事務;行政人員五人,包括組長一人、科長一人、專員或
研究員三人,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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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83年4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216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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