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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三人,專利高級審查官 四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商標高級審查官十三人至十五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三人由專 利審查官或專利高級審查官兼任,五人由商標審查官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兼任;秘書六人至 八人,技正六人,專利審查官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商標審查官三十九人至四十 三人,督導十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 二人,督導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譯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 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利助理審查官二百三 十二人至二百三十四人,商標助理審查官二十七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二人至四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七人至一百十一人,技士二十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三人,助理管理師三人,技 佐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 佐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商 標助理審查官,應就合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或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規定資格者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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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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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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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7年11月4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35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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