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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審議委員若干人,審議工作計畫與工作成果,就左列單位代
表及學者專家由部長聘請擔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1)行政院農委會林業處處長。
(2)經濟部水資源局局長。
(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所長。
(4)臺灣省政府水利局局長。
(5)學者專家若干人。
另設工作小組遴請具備對蓄水庫實際經驗之工程師專家組成之,其人
員得以約聘或向有關機關調兼之。特殊技術性之工作,得委託學術會
顧問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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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6年2月19日經濟部經(86)水字第86350645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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