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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擔任,負責主持會議,綜理本會
報事務;另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經濟部主管水利業務次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交通部次長。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臺北市政府副市長。
(十一)新北市政府副市長。
(十二)桃園市政府副市長
(十三)臺中市政府副市長。
(十四)臺南市政府副市長。
(十五)高雄市政府副市長。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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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
因故無法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260619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0年4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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