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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260619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0年4月1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擔任,負責主持會議,綜理本會
      報事務;另置委員十五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經濟部主管水利業務次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交通部次長。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臺北市政府副市長。
      (十一)新北市政府副市長。
      (十二)桃園市政府副市長
      (十三)臺中市政府副市長。
      (十四)臺南市政府副市長。
      (十五)高雄市政府副市長。

  • [修正]

  • 四、本會報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
      因故無法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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