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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人,由經濟部工業局聘派左列人員擔任: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人。
(二)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一人。
(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一人。
(四)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一人。
(五)經濟部投資業務處一人。
(六)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一人。
(七)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一人。
(八)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第五組組長、第七組組長。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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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時,通知受委託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省(市)或縣(市)政府或有關
單位派員列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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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審查結果倘非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類別範圍,應作成紀錄,連同申請書件送
請省(市)政府建設廳(局)核准工廠設立許可,申請人免再辦理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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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經濟部工業局(88)工五字第088350152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88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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