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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由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副局長兼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局局長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
、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後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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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審定。
(二)國家標準訂定計畫之建議。
(三)標準化推行之建議。
(四)標準政策之建議。
(五)標準法規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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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前點各款事項得分組審議,由主任委員召集相關之本會委員及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
主席或委員集會審議,並得各別指定委員一人共同擔任主席辦理審議。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於會議中離席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之委員主持會議
事宜。
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團體人員
代理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87年10月3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81000681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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